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關于加快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的意見》,進一步推進自治區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事業的繁榮與發展,加強和改進自治區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管理,發揮社科研究優勢,提高項目研究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以下簡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的管理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加強基礎研究,強化應用研究,鼓勵對策研究,支持傳統學科、新興學科和交叉學科研究,注重成果轉化,大力提高科研質量和創新能力。
第三條 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的管理堅持“科學、公正、高效”的原則。集中申報、專家評審、擇優立項。通過研究項目的管理實施,進一步提高我區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水平,促進高等學校重點學科建設,加快培養高水平理論創新人才,繁榮和發展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
第四條 自治區教育廳科學技術與信息化處具體負責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的組織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制定項目管理辦法、細則等有關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全區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長期規劃和研究課題指南;組織和指導自治區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的申報、評審、立項資助及成果驗收結項等工作。各高等學校負責制定本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計劃及管理細則并進行日常管理;組織項目申報、跟蹤檢查和成果驗收;負責項目成果的宣傳、推廣和應用等工作。項目負責人組織項目的具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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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項目的類別與項目申報
第五條 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是自治區教育廳面向全區高等學校設立的各類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的總稱。主要包括:重大項目、重點項目、一般項目、自籌經費項目、委托項目和專項項目等。
(一)重大項目。指以省部級及以上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為依托,為實現國家和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重大發展目標,在一定時限內解決重大哲學社會科學難題的項目。項目負責人一般為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具有博士學位的科技領軍人才。
(二)重點項目。指以具有前瞻性、戰略性、全局性的重大理論和實際問題,以及基礎學科領域的重大問題為研究內容的項目,項目負責人一般為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的教學科研人員。
(三)一般項目。指以符合自治區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的指導思想和人文社會科學基礎學科領域問題為研究內容,研究成果能夠為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理論參考的項目。
(四)自籌經費項目。指以符合自治區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的指導思想,根據自治區高等學校社科研究中長期規劃和個人前期研究積累自行設計,經費由學校或申請人從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自籌開展的科學研究項目。
(五)委托項目。指根據當前國家、自治區及高等教育發展中一些重大戰略方針和政策問題,由自治區教育廳委托高等學校研究機構及人員完成的項目。
(六)專項項目。指專門針對某一專業或學術領域,具有較強的目的性、專業性和計劃性的研究項目。
第六條 項目的組織申報工作每年進行一次,研究周期一般為2-3年。
第七條 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申報由自治區教育廳統一布置,以學校為申報單位進行申報,不受理個人申報。申請人須填寫《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科學研究項目申請書》(簡稱《申請書》)。
第八條 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的申報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優良的師德師風,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較高的學術水平,能夠獨立開展及組織科研工作,科研誠信情況良好,身體健康,能作為項目實際主持者并擔負實質性研究工作。
(二)申請人每次只能申報一個項目。凡承擔省部級及以上科研項目未結項者不得申報新的研究項目;凡同一課題內容不得通過其他途徑重復申報。
(三)原則上應組成課題組申報。應用對策性研究課題,提倡吸收實際工作部門人員參加課題組。鼓勵根據實際需要開展合作研究,對于跨學科、跨學校、跨地區、跨系統組織優勢科研力量開展實質性合作研究的課題組予以優先資助。
(四)申請人所在學校承擔初審保證,承諾提供良好的研究條件和意識形態審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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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項目評審與立項
第九條 申報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對《申請書》內容的真實性、方案的可行性、經費預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條件能否保證等進行審核,簽署具體意見,承擔信譽保證。
第十條 項目評審的基本標準是:
(一)課題具有重要的學術價值、理論意義或現實意義。面向國家和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理論和現實意義,鼓勵理論聯系實際、研究新情況、總結新經驗、回答新問題的理論探索。
(二)課題具有學術前沿性,預期能產生具有創新性和社會影響的研究成果。鼓勵深入的基礎理論研究和有針對性的應用課題研究,鼓勵新興邊緣學科研究和跨學科的交叉綜合課題研究。
(三)課題研究目標明確,研究方向正確,內容充實,論證充分,擬突破的重點難點明確,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學、可行。
(四)課題申請人及課題組成員對申報課題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礎;有相關研究成果和資料準備;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須具備的時間和條件;成果形式有利于該成果的推廣使用。
(五)經費預算安排合理,符合有關財務規定。
第十一條 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實行同行專家評議制,按申報學科分組。自治區教育廳對申報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后,提交專家評審。
(一)不斷更新項目評審專家庫,評審時從專家庫抽取。
(二)專家評審會議以學科組為單位進行,采用匿名方法評審。專家組應嚴格掌握標準,本著公正、擇優的原則進行評審。
(三)建立專家信譽保證制度。評審專家必須廉潔自律,評審期間不與課題申請人私下接觸,不接受申請人任何宴請或禮物,不泄露與評審有關情況,回避與專家本人有關的情況等。凡違背上述規定者,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十二條 自治區教育廳聘請各學科同行專家組成咨詢組,其職責是:
(一)結合自治區的歷史文化及社會發展狀況,參與制定本學科研究發展規劃、課題指南;
(二)對評審通過的項目,跟蹤調查,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參與項目的評審和成果驗收;
(四)其它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 自治區教育廳對評審出的擬立項項目下達《立項通知書》,立項時間從通知書下發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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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項目過程管理
第十四條 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實行項目合同制管理和項目責任人負責制。項目負責人填寫《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科學研究項目計劃任務書》(簡稱《計劃任務書》),報所在高等學校和教育廳審核。《計劃任務書》是進行項目管理的依據,有關各方應嚴格履行合同規定,自治區教育廳及各高等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對《計劃任務書》分別進行備案。
第十五條 項目申請人即項目負責人,一個項目只能確立一個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依照合同規定,在批準的計劃任務和預算范圍內享有充分的自主權。負責項目總體研究計劃的實施,推動課題組成員的協作研究。項目負責人要按有關規定做好項目的自我管理,認真組織課題組成員按計劃進度和質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務。
第十六條 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經批準后不得隨意更改研究計劃,確需變更時要履行規定程序,項目依托學校在審查變更申請時應嚴格把關。
第十七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由項目負責人提交申請,經所在高等學校社科管理機構審核,報自治區教育廳審核備案:
(一)變更項目負責人、課題組成員、項目名稱、最終成果形式;
(二)研究內容有重大調整;
(三)因特殊情況申請延期;
(四)預算經費有重大調整;
(五)撤銷項目;
(六)項目執行過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問題;
(七)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
除延期和撤項申請外,其他變更申請須在項目實施中期,履行規定程序。
第十八條 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應嚴格遵守下列各項保密規定:
(一)涉及保密內容的項目,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項目研究活動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數據、內部文件資料僅限于課題內部使用,不得公開;
(三)項目研究活動中有關涉密和敏感問題的專項調查、學術會議和其它學術活動必須經自治區教育廳審核;
(四)涉及保密內容的研究成果要注意保管,使用去向要登記備案;報送有關部門要通過機要渠道。涉密信息不得上網,不得通過互聯網傳送。
第十九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自治區教育廳撤銷項目,被撤銷項目的主持人3年內不得申請自治區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
(一)項目負責人(包括課題組主要成員)長期出國或工作變動、健康等原因不能主動承擔研究工作任務;
(二)項目實施情況表明,負責人不具備按原計劃完成研究任務的條件和能力;
(三)未經批準擅自變更負責人、課題組成員或研究內容;
(四)第一次驗收未能通過,經修改后重新驗收,仍未能通過;
(五)剽竊他人研究成果;
(六)對研究成果的保密工作不到位,造成嚴重泄密;
(七)與批準的課題設計嚴重不符;
(八)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請,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九)嚴重違反財務制度。
(十)其他原因。
撤銷項目由依托高等學校對已做的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的設備儀器等情況進行核查,并提出處理意見,報自治區教育廳備案執行。被撤銷項目經費由高校社科管理部門追回作為學校社科研究與發展經費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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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項目經費與使用
第二十條 項目資助經費由項目負責人所在高等學校監管,項目負責人按規定掌握使用,接受所在高等學校和自治區教育廳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項目資助經費要專款專用,不得用于與項目研究無關的開支,項目負責人按《計劃任務書》所列的各項經費支出范圍,在所在高等學校和財務部門的具體指導下支配和使用項目經費。所在高等學校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其使用范圍包含直接經費和間接經費。
(一)直接經費用。包括圖書資料費、數據采集費、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設備費、專家咨詢費、勞務費、印刷費/宣傳費等。其中:
圖書資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購買必要的圖書(包括外文圖書)、專業軟件,資料收集、整理、錄入、復印、翻拍、翻譯,文獻檢索等費用。
數據采集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問卷調查、田野調查、數據購買、數據分析及相應技術服務購買等費用。
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指圍繞項目研究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交流、考察調研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交通、食宿費用,以及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赴港澳臺地區、外國專家來華及港澳臺地區專家來內地開展學術合作與交流的費用。
設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購置設備和設備耗材、升級維護現有設備以及租用外單位設備而發生的費用。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共享、租賃以及對現有設備進行升級改造。
專家咨詢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由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研究實際需要編制,支出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勞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和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費用。勞務費預算由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研究實際需要編制。
印刷費/宣傳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的打印、印刷和出版、成果推介等費用。
其他:指與項目研究直接相關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二)間接經費。是指項目依托學校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補償學校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等間接成本,有關管理工作費用,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
間接經費一般按照不超過項目支出總額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如下:5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30%;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為20%;超過500萬元的部分為13%。嚴禁超額提取、變相提取和重復提取。
間接經費應當納入項目依托學校預算統籌安排,合規合理使用。項目依托學校統籌安排間接費用時,應當處理好合理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系,績效支出安排應當結合項目研究進度和完成質量,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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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項目驗收與成果轉化
第二十二條 為了評估研究成果的質量和水平,項目在結項前由自治區教育廳和有關高等學校進行驗收。項目驗收一般由自治區教育廳組織,委托高等學校社科管理部門實施。通過驗收后,報自治區教育廳審核備案。
第二十三條 申請驗收結題的最終成果形式可以是論文、專著、軟件、專利、數據庫、咨詢報告等;除學術成果本身外,項目負責人及課題組成員結合項目研究進行的課程建設、教材編寫、學術報告、咨詢服務及其實際效果和社會影響等,一并納入驗收范圍綜合考慮。
第二十四條 可視情況安排會議驗收和通訊驗收。驗收前,由項目負責人準備好項目結題材料,包括填寫《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結題報告》(以下簡稱《項目結題報告》)一式2份,并提供研究成果原件和該項目原《計劃任務書》以及項目內容、經費調整等其他變更申請復印件供驗收時使用。有重要學術價值、應用價值、理論創新的成果,以及驗收專家組推薦宣傳的成果須同時報送成果簡介。會議驗收應提前7天將驗收材料送達驗收專家。
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是:項目負責人按《計劃任務書》完成研究任務;最終成果與預期計劃的“最終成果形式”相符,不存在署名及知識產權等方面的爭議;經費開支合理合法。自治區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成果,無論正式出版或內部印刷,均要求在顯著位置標明“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項目”字樣(××重大項目、重點項目、一般項目、自籌經費項目、委托項目和專項項目等),否則驗收時不予承認。咨詢報告類成果須有采納單位的證明材料,并詳細注明采納內容和實際價值。
第二十五條 驗收專家組由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同行專家或實際工作部門人員組成,一般為3-5人。專家組成員中,本校專家不得超過1/3。驗收專家應認真、負責、獨立地進行評審,做出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評價,并對自己的驗收意見和結論承擔學術和道義責任。不應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二十六條 會議驗收分為預備和驗收兩個階段。預備階段由組織驗收的單位主持,主要內容是介紹會議內容、宣布有關事項、產生專家組組長;驗收階段由專家組組長主持會議。會議驗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取項目負責人的研究工作總結報告及成果簡介,報告內容包括:課題的預期成果與現有成果;課題的研究方向和主要思想觀點及內容;課題的實際意義、學術意義、研究特色及社會影響;該課題研究的重點及研究中突破的難點;
(二)質疑、答辯;
(三)專家討論并形成綜合驗收(包括能否結項)等意見;
(四)專家組反饋驗收意見內容包括:項目是否達到了《計劃任務書》要求;存在的問題和需要補充完善之處;成果的推廣、宣傳意見;其他建議及意見;專家討論時,項目負責人及其成員應回避。
第二十七條 通訊驗收的項目,由學校社科管理部門向專家提供相關材料,專家驗收后給出驗收意見,并簽名。結項時,須將專家驗收意見原件和《項目結題報告》裝訂在一起上報。嚴禁由項目負責人或課題組成員指定和聯系通訊驗收專家。
第二十八條 成果驗收的一般標準和內容:
(一)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
(二)是否達到了項目《計劃任務書》中有關成果的設計要求,研究的范圍和成果內容是否與《計劃任務書》一致,研究成果是否包含了該課題預定的全部內容;
(三)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論、觀點、方法和建議方案是否具有創造性和科學性;
(四)項目研究所依據和使用的資料、數據是否準確完整;
(五)項目研究所運用的方法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先進性;
(六)項目成果有哪些理論意義和應用價值,達到何種水平,能夠取得怎樣的綜合效益;
(七)項目研究尚存在哪些不足,該領域尚有什么問題值得深入研究,今后需努力的方向;
(八)項目成果有無抄襲或剽竊他人成果等;
(九)對成果的推廣和宣傳意見。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教育廳集中受理項目結題的時間一般為每年第四季度。項目結題由各學校科技管理部門將結題材料集中報送自治區教育廳審核。
第三十條 學校應積極做好成果的推廣應用工作。為鼓勵多出原創性、高質量的研究成果,對出版有困難的優秀研究成果,項目負責人所在學校應給予大力支持。項目負責人應積極主動地通過學術報告會等各種形式推廣交流研究成果,并加大推廣應用性成果及基礎性成果的宣傳力度。
第三十一條 強化成果轉化意識,拓展成果轉化渠道,充分發揮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成果的社會效益。
(一)鼓勵項目成果向課程、教材、教學轉化,為培養優秀人才服務;向決策咨詢轉化,為政府和企業科學決策服務;向社會轉化,為提高全民族人文素質服務;向文化產品轉化,為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服務。
(二)項目負責人應注意收集本課題的引用、轉載、采用、獲獎或進入教材、產生效益的情況。對那些通過一個項目形成一個創新領域、一支創新團隊、產生重大影響的項目,要認真總結和推廣其成功經驗。
(三)各高等學校應采取積極措施,支持和資助項目優秀成果的出版,積極做好項目成果的宣傳、推廣和應用工作。有重要應用價值的研究報告、咨詢報告、調研報告,及時提交有關部門。
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英文全稱為Research Program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at Universities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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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2013年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修訂)》同時廢止。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教育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