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學校: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110—2020年)》和《內蒙古自治區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精神,為推進高校創新能力建設,加快培育一批跨學科、跨領域的科研與教學相結合的高水平創新群體,經研究,決定啟動實施高校創新團隊發展計劃。我廳在認真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創新團隊發展計劃實施辦法(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創新團隊發展計劃實施辦法(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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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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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詞:高等學校 科技 創新團隊 辦法
抄 送: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宣傳部,自治區政府科技廳、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廳內發送:組織人事處、發展規劃處、高等教育處、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處
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創新團隊發展計劃實施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自治區高等學校高層次創新型人才隊伍建設,有計劃的培育一批優秀高校創新團隊,持續提升高等學校創新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高等學校創新團隊(以下簡稱“創新團隊”)是指在自治區高等學校范圍內,以重點學科及其相關的創新平臺為依托,具有穩定的研究方向、牢固的研究基礎、較強的人才凝聚力和綜合研究能力,創造自主知識產權成果的科研群體。
第三條 創新團隊的主要任務是解決國家和自治區科學技術、哲學社會科學重大問題,承擔重大科研任務,組織開展協同攻關,產出原創性科研成果,培養高層次拔尖創新人才,促進產學研用結合。
第四條 創新團隊的遴選堅持統籌規劃、資源整合、限額申報、擇優立項的原則。
第五條 創新團隊的資助經費來源于內蒙古自治區高等教育專項資金。
第六條 創新團隊資助范圍限于自治區普通本科高等學校,每年資助6個左右創新團隊。
第七條 教育廳科學技術處負責創新團隊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八條 創新團隊應是在長期合作基礎上形成的研究集體(10人以上),具有相對集中的研究方向,以及合理的專業結構和年齡結構。
第九條 創新團隊帶頭人具有較深的學術造詣和創新性學術思想,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合作精神,在團隊中有較強的凝聚作用,品德高尚,治學嚴謹。一般應是本校科研教學第一線全職工作的中青年專家,年齡不超過55周歲。近5年主持承擔國家重大科研項目1項以上。
第十條 創新團隊依托的學科是省部級以上重點學科,具有博士或一級學科碩士學位授予權。
第十一條 創新團隊依托的創新平臺是省部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基地。
第十二條 已經獲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創新研究群體”、教育部“創新團隊發展計劃”、自治區“草原英才”工程等計劃支持的創新團隊,不再申報本項目。
第三章 遴選程序
第十三條 教育廳在每年第三季度發布申報通知,下達申報名額。
第十四條 申報者應填寫《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創新團隊發展計劃申請書》,并附有關材料。所在學校應在統籌考慮學科發展和創新能力提升需要的基礎上,組織開展遴選和材料報送工作。
第十五條 教育廳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后組織專家評審,提出建議資助方案。
第十六條 教育廳對建議資助方案進行審批并公示,公示期為兩周,如無異議,正式批準執行。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十七條 創新團隊資助期限為兩年。教育廳資助經費50萬元,在簽訂工作任務書后分年度撥付,主要用于資助期內創新團隊的科研工作。所在學校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政策和經費支持。
第十八條 資助經費用于創新團隊自主選題研究,發表學術論文、出版學術專著、申請專利,組織學術交流活動,培養和獎勵團隊成員等。所在學校應嚴格執行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對資助經費單獨建賬,據實列支,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 鼓勵和優先支持創新團隊承擔國家和自治區重大科研任務。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條 獲資助創新團隊在接到批準立項通知后,應填寫《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創新團隊研究計劃》,經所在學校學術委員會審核后報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一條 創新團隊應在每年12月31日前,填寫《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創新團隊年度工作報告》,經學校學術委員會審核后報送教育廳。
第二十二條 資助期滿后,教育廳組織專家組采取現場考核或公開答辯的方式,對創新團隊研究成果進行評估驗收。對創新成果顯著,發展潛力大,創新氛圍好的創新團隊繼續給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凡使用本計劃資助經費取得創新成果(發表學術論文、出版學術專著、申請知識產權、進行成果鑒定等),均應標注中文“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創新團隊發展計劃支持”(英文為: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Innovative Research Team in Universities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第二十四條 創新團隊帶頭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應由所在學校及時提交書面申請報教育廳審批。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教育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