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區、市直園區科技管理部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和加強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了《鄂爾多斯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鄂爾多斯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后補助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鄂爾多斯市科學技術局 鄂爾多斯市財政局
2021年4月19日
鄂爾多斯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鄂爾多斯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自治區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見>的通知》(內黨辦發〔2017〕30號)、《內蒙古自治區黨委 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快推進“科技興蒙”行動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內黨發〔2020〕17號)等要求,結合我市科技創新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鄂爾多斯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財政安排,市科學技術局歸口管理的用于支持我市科技創新活動、科技創新能力建設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第二章 支持方向、對象與方式
第三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開展科技研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科技示范推廣、科技創新平臺載體建設、科技型企業培育、科技人才隊伍建設、科學技術普及、科技合作、科技創業、科技服務等科技創新活動,以及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點科技創新工作。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對象是在鄂爾多斯市設立、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市外相關單位可作為合作單位參與承擔項目;或與市政府簽訂了科技合作協議的市外高校科研院所;專項征集或定向征集項目申報單位注冊地可不作限制。
第五條 專項資金主要以事前資助、后補助和其他方式支持科技創新活動。
(一)事前資助方式。指在項目立項后,項目承擔單位獲得資金的資助方式。對基礎研究、原始創新和公益性科技事業以及需長期投入的重大關鍵技術研究項目以事前資助為主。對以科技成果工程化、產業化為目標任務,具有量化考核指標的研究開發類項目,探索采用事前立項事后補助的資助方式。
(二)后補助方式。指由從事研究開發和科技服務活動的項目承擔單位先行投入資金,取得相應成果和績效,或者獎補對象滿足獎補條件,按規定程序通過驗收或審核后,給予相應補助的資助方式。對各類創新平臺載體認定、科技型企業認定、研發投入、科技服務等以后補助為主。
(三)其他方式。市委、市政府簽署協議推動的重大科技合作事項或臨時部署的重大科技工作需要科技創新專項資金支持的資助方式。
第六條 安排用于組織實施各類市科技計劃項目的資金具體支持方式、資金額度等由市科學技術局、財政局結合科技計劃項目類別設置、科研活動特點和項目承擔單位性質,在編制發布申報指南或申報通知時明確。
第七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事前資助方式及其他方式的管理。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八條 科技創新專項資金實行分級管理,管理部門包括市財政局、科學技術局、項目管理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旗區、市直園區科技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項目承擔單位。
(一)市財政局職責:
1.統籌安排科技創新專項資金年度預算;
2.審核資金分配方案;
3.會同市科學技術局下達資金預算;
4.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結果作為以后年度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5.按照相關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二)市科學技術局職責:
1.提出資金年度預算方案;
2.編制資金申報指南;
3.負責資金申請受理、信用審查等管理;
4.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資金分配方案;
5.會同市財政局下達資金預算;
6.負責資金使用情況監督檢查;
7.按照相關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三)專業機構職責:
1.資金申報審核;
2.資金使用管理監督檢查;
3.項目資金績效評價。
(四)旗區、市直園區科技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職責:
1.審核資金申請,將符合條件的推薦上報;認真初審、嚴格把關,實地考察申請資金的項目,并對項目真實性、可靠性負責;
2.做好資金撥付工作;
3.對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4.協助對項目資金開展績效評價。
(五)項目承擔單位職責:
1.承擔資金使用和管理的主體責任,按照項目合同書預算使用資金;
2.建立健全資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
3.負責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編制項目資金決算;
4.接受有關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按要求提供有關財務資料;
5.按照相關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科技計劃項目歸口管理單位負責審核上報項目資金預算,協助有關職能部門開展績效評價,積極組織轄區內項目承擔單位按有關要求開展項目資金驗收。
第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對申報項目以及相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可行性負責,嚴格按照經批準的項目實施計劃、實施方案和績效目標組織項目實施,按照有關財務制度,對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及時反映和糾正存在問題,自覺接受和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按照項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全過程服務項目資金的管理。
第十二條 每年按照當年財政科技創新專項資金預算總額的1-3%提取管理費。管理費是市科學技術局和專業機構用于科技計劃項目需求調研、項目征集、評審論證、項目公示、監督檢查、結題驗收、績效評價、管理咨詢、總結宣傳、項目管理人員培訓、項目管理系統建設與維護等工作發生的費用,根據工作實際統籌使用。
第四章 預算編制與審批下達
第十三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我市年度預算編制的相關要求,結合我市科技計劃設置和重點科技工作任務,由市科學技術局編制年度科技專項資金預算,報市財政局審核。市財政局、科學技術局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專項資金預算組織項目立項、資金分配和下達。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根據項目研究的合理需要,遵循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編制項目資金預算。
第十五條 科技計劃項目資金預算編制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
(一)收入預算包括財政專項資金和自籌資金,其中自籌資金必須為貨幣資金。
項目承擔單位為企業等營利性法人單位的,自籌資金應不低于申請財政資助資金;項目承擔單位為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公益性或非營利性法人,軟科學項目、科學技術普及項目、科技特派員項目等公益屬性強的項目,以及市委、市政府批準的其他不需匹配自籌資金的項目,對自籌資金可不設強制性要求。
鼓勵項目承擔單位先行投入研發,可追溯確認前期研發資金投入作為自籌資金,追溯期從立項之日起向前最長不超過6個月。
(二)支出預算按照第二十條支出范圍進行編制,并體現科研過程的完整性。項目直接費用中除設備費外,其他費用可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
(三)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主持單位應與合作單位簽訂項目合作協議,同時編列各單位承擔項目任務、資金預算等。合作單位為1家的,主持單位項目財政資金要占到項目財政總資金的50%以上;合作單位為2家(含)以上的,主持單位直接使用的財政資金要占到財政總資金的30%以上。
第十六條 對科技重大專項等資助額度較大的項目,立項前應進行預算評審。
第十七條 市科學技術局根據立項文件確定的項目和支持資金,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書,合同書中批準項目資金預算。項目合同書是預算執行和項目資金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當實際立項資金少于申報資金時,項目承擔單位為企業法人的,應當以自籌資金補足財政資金未獲足額批準的缺口,保證項目的總資金投入不變,企業不得以實際立項資金少于申報資金為由,在合同書填報階段調整項目任務、技術經濟指標、成果指標等內容。項目承擔單位為非企業法人的,應當保證自籌資金部分不減少,并可根據實際情況對項目任務、技術經濟指標、成果指標等內容作出一定的調整。
第十九條 項目立項后,市財政局按預算管理有關規定下達預算資金。屬旗區、市直園區組織實施的項目,由旗區、市直園區財政局下達。屬于市直部門的項目,由市財政直接撥付到承擔項目的預算單位。旗區、市直園區財政局在收到市財政下達項目資金預算通知30日內,將資金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不得滯留、截留、挪用。
第五章 資金支出范圍
第二十條 資金支出范圍為項目實施過程中所發生與研究活動相關的費用,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一)直接費用包括:
1.設備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開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賃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避免重復購置。
項目承擔單位使用項目財政資金采購科研儀器設備,可自行選擇評審專家,所采購設備不受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限額標準及其他政府采購約束,采購計劃及采購合同無需在政府采購監管平臺進行備案或審核;對于獨家代理或生產的儀器設備,高校、科研院所可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采取更加靈活便利的采購方式。對于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可不履行招投標程序,采用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采購機制。項目承擔單位應強化對采購活動的管理,制定完善內部管理規程。
2.材料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3.測試化驗加工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項目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4.燃料動力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等費用。
5.會議/差旅/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會議費和國際合作與交流費。
會議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組織召開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等活動而發生的費用;
差旅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開展或參加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等費用。項目承擔單位可對國內差旅費中的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按差旅費管理辦法中的規定標準包干使用;對難以取得發票的住宿費應參考差旅住宿費限額標準實施包干制。
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境)參加學術交流活動及國(境)外專家來我市所需要的費用。該項費用不納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三公”經費中因公出國(境)統計范圍,項目承擔單位在統計上報“三公”經費時,應當就此單獨說明。
6.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專業技術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以及科普宣傳等費用。
7.勞務費:指支付給參與項目實施的碩士研究生、博士生、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勞務費,以及臨時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費用。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所在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勞務費預算不設比例限制,由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據實編制。
8.咨詢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咨詢費發放標準參照《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管理辦法》執行。
9.其他支出:指與項目相關且不能列入上述科目的其他必要費用。
市屬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自治區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見>的通知》(內黨辦發〔2017〕30號)要求,自行研究并合理制定科技項目差旅費、會議費、咨詢費標準和管理辦法,合理確定科研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和住宿費標準,會議次數、天數、人數和會議費開支范圍、標準,以及咨詢費開支標準。上述開支范圍中,會議費應當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和會期。
(二)間接費用,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開發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使用折舊,水、電、氣、暖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績效獎勵支出等。間接費用按照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500萬元(含)以下不超過20%;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不超過15%;1000萬元以上不超過13%。項目承擔單位為事業單位的,500萬元(含)以下按30%核定;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按25%核定;1000萬元以上按20%核定。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間接費用比例。
績效獎勵支出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按相關規定支付給本單位項目組成員的補貼。項目承擔單位應建立項目績效考核制度和績效支出管理制度。績效獎勵支出占間接費用的比例不設限制,可按項目實施進度發放。
第二十一條 市委、市政府推動的重大科技合作項目以及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等,可用于基礎條件建設、科研設備購置、運行經費等方面支出。
第六章 資金管理和預算調整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切實履行法人責任,完善內控機制,建立健全項目資金內部管理制度,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范有效。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將項目資金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對財政資金和其他來源(自籌)資金分別單獨核算,專款專用。項目承擔單位按照項目合同書約定,確保自籌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保障目標任務按期完成。
允許市本級部分科研項目資金從市本級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向本單位或其他預算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劃轉。具體包括:項目承擔單位和合作單位均為市本級預算單位,按照項目合作協議支付資金;市本級預算單位內部機構間合理的結算支出;用于科研項目兼職聘用人員個人所得稅、社保繳費。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可聘用科研財務助理為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資金支出、資金決算和驗收方面提供資金管理和使用服務,其服務費可在項目勞務費或間接費用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自治區及我市有關支出管理制度,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相關費用原則上應當通過公務卡、銀行轉賬等非現金方式結算。
第二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依法依規使用專項資金,不得違規和超范圍支出項目資金。
(一)不得利用虛假票據、虛假合同、虛構人員名單等套取項目資金;
(二)不得列支日常辦公、生產性設備、生產用材料、專利維護費等與項目無關的費用;
(三)不得分攤單位日常運行費用、列支招待費;
(四)不得給本單位有工資性收入的工作人員發放勞務費,不得給項目組成員發放專家咨詢費;
(五)不得隨意調賬、修改記賬憑證;
(六)不得支付各種罰款及捐款、贊助、投資等;
(七)不得虛假承諾配套資金以騙取財政專項資金。
(八)不得支出的其他違規和超范圍支出。
第二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按照項目合同書核準的預算執行。項目執行過程中,需要調劑預算的,按照以下調劑范圍和權限進行。
(一)項目預算總額不變,直接費用中除設備費外,其他科目費用調劑權全部下放到項目承擔單位。設備費只能調減,不能調增。不得調劑其他支出增加“三公”經費。
(二)項目間接費用預算總額只能調減,不能調增,調減部分用于直接費用。
(三)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科技項目資金預算調整管理制度,項目負責人根據項目實施實際情況提出預算調整申請,經項目承擔單位核準同意后(會議紀要等佐證材料)方可調整預算,驗收時向項目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使用“包干制”的項目經費,不設科目比例限制,由科研團隊自主決定使用。
第二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自治區及市有關政府采購、招投標等管理規定。項目實施過程中,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屬于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及我市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執行,一般由本單位進行使用和管理,政府資產管理部門有權進行調配和共享。企業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等相關規章制度執行。
項目承擔單位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自治區及我市有關規定執行。
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規定開放共享。
第三十條 項目因故撤銷或終止,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報送市科學技術局、財政局。市科學技術局、財政局組織項目資金審計,并根據審計結果清算和收回財政結余資金及違規資金(含處理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設備的變價收入)。
第七章 資金驗收與結余
第三十一條 項目執行期滿后,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據實編制項目資金決算,其中財政資金在3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要編寫決算報告書,在項目結題驗收的同時開展項目資金驗收。財政資金在50萬元(含)以上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必須通過會計事務所進行資金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項目資金驗收與項目結題驗收應當在項目執行期滿后的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第三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局、財政局按程序組織或委托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開展項目驗收。為簡化科研項目過程管理,項目驗收可合并項目資金驗收和技術驗收。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項目驗收: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財政專項資金;
(二)未對財政專項資金和自籌資金進行單獨核算;
(三)截留、擠占、挪用財政專項資金;
(四)違反規定轉撥、轉移財政專項資金;
(五)提供虛假會計資料;
(六)未按規定執行和調劑預算;
(七)虛假承諾自籌資金來源;
(八)資金管理使用存在違規問題拒不整改;
(九)達到5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未通過會計事務所的項目資金審計;
(十)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項目實施期間,項目結余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通過驗收且承擔單位無嚴重不良信用的,結余資金由項目承擔單位2年內統籌用于科技創新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交回同級財政部門統籌使用。結題、未通過驗收、整改后通過驗收以及通過驗收但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差的,結余資金交回同級財政部門統籌使用。撤銷、強制終止的項目,項目全部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統籌使用。
第八章 績效評價與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科學技術局建立健全市科技計劃項目資金績效評價制度,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科技計劃體系設置、專項資金安排、項目滾動支持等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應當由項目承擔單位建立公開制度予以公開,接受市財政局、科學技術局、審計局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及其他科研人員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出現違規違紀行為的,將依照有關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的規定,采取責令整改、停止項目撥款、終止項目并追回部分或全部撥款資金等措施進行處理處罰,處理處罰結果將錄入我市科研信用管理系統;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30日后施行,《鄂爾多斯市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辦法》(鄂財教規發﹝2017﹞6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鄂爾多斯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
后補助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科技計劃管理改革,進一步發揮市場配置科技資源的主導作用和財政科技資金的引導作用,規范和加強我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后補助機制的實施和管理,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后補助,指由從事研究開發和科技服務活動的單位先行投入資金,取得相應成果和績效,科技活動事項滿足獎補條件,按規定程序通過驗收、審核后,給予相應補助的方式。后補助資金也適用于獎勵在科技創新活動中成績突出的個人。
第三條 前款所稱單位,是指在鄂爾多斯市境內登記注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研發機構、科技服務機構,以及其他各類從事科技創新活動的主體。
第四條 后補助包括事前立項事后補助和政策性后補助。
(一)事前立項事后補助。市科技計劃中以科技成果產品化、工程化、產業化為目標任務,并且具有量化考核指標的項目,可采取事前立項事后補助方式實施。由項目承擔單位先行投入資金組織開展研發活動及應用示范,項目結束并通過綜合績效評價后,給予適當資金補助。
(二)政策性后補助。是指科技活動單位或個人開展的科技活動事項滿足獎補條件,按規定程序通過驗收、審核或比賽、評比后,給予相應資金補助。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科學技術局歸口管理的市本級科技創新專項資金后補助資金。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后補助資金實行分級管理,管理部門包括市財政局、科學技術局、項目管理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旗區、市直園區科技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后補助資金補助單位。
(一)市財政局職責:統籌安排后補助資金年度預算,審核資金分配方案,會同市科學技術局下達資金預算,根據有關規定組織監督檢查工作。
(二)市科學技術局職責:提出后補助資金年度預算方案。編制后補助資金申報指南或通知,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對后補助申請單位開展信用審查,組織開展資金使用監督檢查。
(三)專業機構職責:受委托審核申報的后補助資金,開展監督檢查。
(四)旗區、市直園區科技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職責:審核后補助資金申請,將符合條件的推薦上報。認真初審、嚴格把關,實地考察申報項目,并對項目真實性、可靠性負責。及時撥付后補助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五)后補助資金補助單位職責:承擔后補助資金使用和管理的主體責任,統籌使用后補助資金,用于科技創新活動。建立健全資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內控和監督制約機制,負責后補助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接受有關部門對后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按要求提供有關財務資料。
第三章 資金撥付
第七條 市科學技術局、財政局按照相關項目管理辦法和程序確定補助項目、事項和金額,市財政局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向項目承擔單位或個人所在單位一次性撥付后補助資金。旗區、市直園區財政局在收到下達后補助資金預算通知30日內,將資金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不得滯留、截留、挪用。
第八條 政策性后補助項目(研發機構引進等“一事一議”項目除外)不簽訂項目合同書,無需過程管理。事前立項事后補助項目簽訂合同書,一般不開展過程檢查。
第四章 資金使用范圍
第九條 后補助資金由獲補助的單位納入其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統籌用于科技創新活動,不得用于償還貸款、支付罰款、捐贈、贊助、投資等與科技創新無關的支出,以及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后補助資金可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科研項目支出:用于各類科研項目研究與開發過程中的相關費用支出。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咨詢費、績效支出等,具體參照《鄂爾多斯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條執行。
(二)科研機構建設支出: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研發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院士專家工作站、合作共建研發機構的實驗室、中試廠房的改造支出,以及購置試驗儀器、中試設備等支出。
(三)創新創業服務機構建設支出:眾創空間(星創天地)、科普示范基地及其他科技服務機構的網絡、金融、數據庫、培訓支出,基礎設施適應性改造、修繕支出,運營費用支出,創新創業活動支出,以及工作人員績效支出等其他與科技服務相關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標準研制支出,技術轉移、成果轉化支出,科技成果展會支出,科技創新培訓支出,科研人員工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支出,科技創新平臺載體開放共享支出,以及其他與科技創新活動相關的費用支出。
第十條 獎勵個人的后補助資金由受獎人自由支配。
第十一條 每年按照當年后補助資金預算總額的1-3%提取管理費。管理工作經費是市科學技術局和專業機構用于后補助項目調研、評審、審核、監督檢查等相關的費用支出,根據工作實際統籌使用。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市財政局、科學技術局、審計局等部門對后補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等情況適時進行監督。對發現有違反規定使用后補助資金的單位,將依照有關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的規定,采取責令整改、約談、通報、追回部分或全部財政資金等措施進行處理處罰,處理處罰結果列入科研誠信不良記錄,并視其嚴重程度,限制或永久禁止對其進行任何形式的財政科技資金支持;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30日后施行,《鄂爾多斯市科技專項資金后補助管理辦法》(鄂財教規發﹝2016﹞2號)同時廢止。